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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公害農產品糧油抽樣規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04-18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發布

     

    糧 油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無公害農產品糧油產品抽樣的要求、方法、記錄、樣品封存和運輸。

    本部分適用于無公害農產品糧油產品的認證檢驗和監督抽查檢驗。

    2 要求

    2.1 基本原則

    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

    2.2 人員

    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

    2.3 抽樣地點

    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

    2.4 工具

    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

    3 方法

    3.1 組批

    3.1.1 生產基地抽樣

    同一產地、用同一生產流程或技術方式生產的同一品種或種類、同期采收的作為一個抽樣總體對象的農產品。

    3.1.2 流通領域抽樣

    同一品種或種類、同一生產日期、同一等級、同一貨位或車船(艙)為一個抽樣單位。

    3.2 抽樣

    3.2.1 生產基地抽樣

    3.2.1.1 抽樣時間

        抽樣一般應在被抽查地塊收割前的3d內進行,抽查作物應與全部作物的成熟度盡量保持一致。

    3.2.1.2 抽樣量

        根據生產基地的地形、地勢及作物的分布情況合理布設采樣點,原則上選用對角線采樣法,采樣點不少于5個。每個采樣點的抽樣量按表1執行。該抽樣量指植株被收割部分的現場稱重,除可食部分外,還包括秸稈、豆莢、皮殼等不可食部分。

     

    表1 生產基地抽樣量

    產量(kg/hm2)  抽樣量(kg)
    <7500  150
    7500~15000  300
    >15000 按公頃產量的2%比例抽取

    3.2.1.3 樣品的處理

        樣品的割、運、打、曬、揚等操作過程,應按基地的技術規程進行,干濕程度也要按基地入庫時的標準。樣品的含水量不得大于GB 1351、GB 1352、GB 1353、GB 1354、GB 1532、GB 1533、GB 10459、GB 10462、GB 11761、GB 11762等糧油產品標準的規定(參見表2)。水分測定方法為GB5497 糧食油料檢驗 水分測定法。

     

    表2   糧油產品抽樣樣品水分要求       (單位:%)

    小麥

     北方冬小麥 12.5
    南方冬小麥 12.5
    春小麥 13.5


    大豆

     東北、華北地區  13.0
    其他地區 14.0


    玉米

     東北、內蒙、新疆地區  18.0
    其他地區  14.0


    大米
      

    早秈米、秈糯米
    14.0
    晚秈米① 一類地區  14.0
    二類地區 14.5
    早粳米、粳糯米 14.5
    晚粳米 六省區② 14.5
    其他地區 15.5


    花生果
     

    桂、粵、閩 9.0
    其他地區 10.0


    花生仁

    桂、粵、閩  8.0
    其他地區  9.0

    蠶豆
    江、浙、滬 14.5
    其他地區 13.5
    綠豆 13.5

    芝麻     8.0
     
    油菜籽  8.0
     

    注:①一類地區指廣東、廣西、福建、四川、云南、貴州、湖北、河南、陜西;二類地區指除一類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②.六省區指四川、貴州、云南、福建、廣東、廣西。

     

    3.2.2 流通領域抽樣

    3.2.2.1 散裝產品

        散裝產品抽樣一般按以下四步完成,

    a)分區:根據抽樣單位的面積大小,分若干方塊,每塊為一個區,每區面積不超過50m2。

    b)設點:每區設中心、四角共5個點,區數在兩個以上時,兩區分界線上的兩個點為共有點。邊緣點距墻50cm。

    c)分層:糧堆高度在2m~3m時,分上、中、下三層,上層在糧面下10cm~20cm處,下層在距地面20cm處,中層在中間。堆高在3m~5m時,應分四層。堆高在2m以下或5m以上時,可視具體情況酌減或酌增抽樣層數。

    d)抽樣:按區按點,先上后下逐點取樣。各點取樣數量一致,不得少于2kg。將各點取樣充分混合并縮分至滿足檢驗需要的樣品量。

     

    3.2.2.2 包裝產品

        中小粒樣品一個抽樣單位代表的數量一般不超過200噸,特大粒樣品一個抽樣單位代表的數量一般不超過50噸。

        小麥粉等粉狀樣品,抽樣包數不少于總包數的3%,中小粒樣品抽樣包數不少于總包數的5%。

        抽樣時按樣品堆放方式均勻設點,每包取樣不少于2kg。將各點取樣充分混合并縮分至滿足檢驗需要的樣品量。

    3.2.2.3 小包裝產品

        當每包樣品重量小于2kg時,按下式確定取樣包數,總取樣量不少于2kg。

     

    (1)

    S — 取樣包數

    n — 樣品總包數

    3.3 樣品縮分

        抽樣完成后,將各點取樣充分混合。用標準分樣器或四分法將混合樣縮分至能滿足檢驗需要的量。將混合樣品平均分成3份,分別作為檢驗樣、復驗樣和備查樣,要求每一份樣品的量均能滿足檢驗的需要,一般不少于2kg。

    4記錄

    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

    5 樣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

    6 樣品運輸

      6.1按《第1部分:通 則》的規定執行。

    6.2抽樣完成后,樣品應在3日內送達檢驗實驗室。同時要求溫度<25℃,相對濕度<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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