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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03-11

    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OEM產品的標注作出規定
     
      六月二十七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國質檢(2001)41號文,發布“關于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OEM產品的標注,作出規定。全文如下: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不斷探尋新的生產方式,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將生產環節委托給現有生產條件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行良好的生產企業進行加工。針對這種新情況,為統一委托加工活動中生產許可證的標注。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八條和《產品標識規定》第九條、第十三條的規定,現將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有證企業(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種產品有證企業(被委托方)進行生產,委托方負責全部產品銷售的企業可選擇以下兩種標注方式:
    1、 產品或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2、 產品或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二、無證企業(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被委托方)進行生產,委托方負責全部產品銷售的,產品或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三、任何企業不允許委托無證企業進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產品的生產,一經發現,按無證產品查處。

      四、對采用以上標注方式的企業應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簽署的有效合同及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證辦公室備案同意后方可標注。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證辦公室應將備案情況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并及時跟蹤和掌握企業變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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