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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業態分類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規范(試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4-28  來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條 商場超市,指采取柜臺銷售和開架銷售相結合的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集中收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業態。 
     
        商場超市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十三條 商場超市的許可范圍,經營方式原則上核定為零售。 
     
    商場超市同時申請經營方式為批發的,需要特別說明理由,批發的經營項目僅限于預包裝食品、乳制品。 
     
    第十四條商場超市可以從事食品現場制售,商場超市經營食品現場制售的區域面積不得超過食品銷售區域總面積的15%。
        具體管理辦法參見《北京市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規范》。 
     
    第十五條商場超市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設置更衣室和員工洗手消毒設施。配有盛放散裝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設備、銷售人員的洗手消毒設備、存放廢棄物的容器。 
     
    商場超市經營散裝熟食的,應當配備具有加熱或冷藏功能的密閉式熟食柜,設可開合的取物窗(門),配備專用工具、用具及容器夾取及售賣,確保食品不能被消費者直接觸及。 
     
    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設施。員工洗手消毒設施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示,洗手池的材質應為不透水、易清洗材質,水籠頭宜采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 
     
    第十六條 擬銷售散裝食品的商場超市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提交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應當列明散裝食品專用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設備、銷售人員的洗手消毒設備、存放廢棄物的容器等設備。擬銷售散裝熟食的,還應當列明熟食柜、專用工具、用具及容器。 
     
       提交的平面布局圖中應當標明更衣間區域,散裝食品銷售區域,設備擺放位置。 
     
    第四章便利店和食雜店 
     
    第十七條便利店,指以自選式或與柜臺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收銀臺統一結算貨款,有明顯統一連鎖品牌形象,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業態。 
     
       便利店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面積小于200平方米。 

    第十八條食雜店,指以柜臺式或與自選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酒、飲料、休閑食品為主,獨立、傳統的無明顯品牌形象的,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業態。 
     
      食雜店的食品銷售區域經營面積小于 200平方米。 
     
    第十九條 便利店和食雜店的許可范圍,經營方式原則上核
    定為零售。 
        食雜店和便利店同時申請經營方式為批發的,需要特別說明理由,批發的經營項目僅限于預包裝食品、乳制品。 
     
    第二十條食雜店不得從事食品現場制售。 
        由企業統一連鎖經營的便利店可以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經營食品現場制售的區域面積不得超過食品銷售區域總面積的15%。
       具體管理辦法參見《北京市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規范》。 
    第二十一條食雜店和便利店擬銷售散裝食品、散裝熟食的,申請條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與商場超市相同。 
     
    編輯: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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