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建立公司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
2、適用范圍:
公司內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安全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排查、統計報告、治理、監控、督辦等環節。
3、規范性引用文件: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13861-2009)
4、隱患定義:
本制度所稱生產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4.1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或短期內排除的生產安全隱患。
4.2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生產安全隱患。
5、職責:
5.1主要領導職責
5.1.1對負責范圍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主要責任,要將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列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內容,及時解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防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5.1.2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開展經常性的隱患排查工作。
5.1.3建立隱患臺帳,登記本單位排查出的隱患。
5.1.4對承包、承租單位的隱患排查工作,負有統一協調的職責。
5.1.5要保障隱患治理資金,明確隱患治理責任和要求,鼓勵工程技術人員、從業人員提出隱患治理合理化建議。
5.2公司行政部在自職責范圍內對公司排查治理隱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5.3主要負責人職責
全面負責本公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確隱患排查的責任人、內容和要求,支持員工檢查排查隱患,鼓勵從業人員報告隱患。
5.4公司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隱患排查日常工作。
5.5從業人員發現作業場所存在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
6、隱患排查的方法
6.1依據法:依據政府有關規定、公司內部規定、同行(專家)建議。
6.2經驗法:崗位、班組、車間、公司,自下而上。
6.3專業中介法:定期和不定期。
6.4員工隱患排查建議。
6.5其他方法:綜合檢查法、專業檢查法、季節性檢查法、節假日檢查法、日常檢查法
7、隱患排查的要求:
7.1外來施工承包單位隱患排查:
公司內存在多個承包單位的,應核驗安全生產資質,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明確雙方的隱患排查職責。
7.2公司接到從業人員隱患報告后,應當記錄在案并進行核實。不得因從業人員報告隱患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7.3隱患治理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隱患應當確定隱患治理責任者,明確隱患治理內容、期限和驗收等要求,落實措施、預案和資金,組織開展隱患治理工作。治理隱患過程,應當形成記錄備查。
8、隱患排查的依據: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設計規范、管理標準、技術標準,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等。
9、隱患排查的內容:
排查生產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包括:
9.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9.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9.3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9.4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9.5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9.6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9.7勞動組織、用工等基礎工作情況,主要是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9.8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9.9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安全健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的情況;
9.10對公司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
9.11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應當排查的其它內容。
10、隱患等級認定:
公司排查的隱患以及工會、從業人員報告的隱患,由公司行政部認定隱患等級。
11、重大隱患:
11.1重大隱患報告
對認定的重大隱患以及不能認定等級的隱患,應當建立檔案,并立即向行政部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重大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1.1.1重大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11.1.2重大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11.1.3重大隱患治理方案。
11.2重大隱患公示和安全標志
在有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或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向工作人員公示重大隱患有關情況。
11.3管理隱患
有下列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為重大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11.3.1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11.3.2未建立本條例或者其它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法規、規章規定的制度的;
11.3.3未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11.3.4勞動組織、用工管理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11.3.5工作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的;
11.3.6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11.4重大火災隱患
人員密集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隱患,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排除隱患:
11.4.1會議室、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及數量不符合規定;
11.4.2人員密集場所公共建(構)筑物未按規定設計安裝防雷裝置,或防雷裝置定期檢測不合格的;
11.4.3人員密集場所在安全疏散及滅火救援方面,存在下列二個以上問題的: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數量不符合規定,或被封堵;
——按規定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而未設置;
——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30%,其他建筑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50%;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樓梯間、疏散門或安全出口設置柵欄、卷簾門;
——公安部規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其它情形。
11.5其它重大隱患:
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存在重大隱患的,公司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排除隱患。
12、隱患的監督管理:
12.1公司行政部的專職安全員,是本單位隱患治理的監督者,督促、指導隱患治理責任者履行隱患治理職責,及時排除隱患。隱患治理監督情況,應當形成記錄備查。
12.2公司對有關車間(部門)的隱患排查治理以及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車間(部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13、隱患治理防范措施:
13.1公司在排除隱患的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保養和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
13.2隱患治理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
14、重大隱患治理方案
重大隱患治理應當組織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落實隱患治理措施,及時排除隱患。
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4.1排查的目的
14.2排查的范圍;
14.3隱患治理的目標任務和驗收要求;
14.4采取的方法、措施、要求;
14.5整改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14.6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14.7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14.8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15、隱患治理驗收
15.1驗收情況應當形成記錄備查。并對治理效果評估。主要負責人對驗收結果和評估結果負責。
15.2對公司、公司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達執法文書的隱患,公司應當在完成隱患治理后申請復查,由下達執法文書的部門對隱患治理結果進行檢查驗收。隱患治理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16、隱患治理資金
公司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費用制度,保證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不得假借隱患治理,挪作他用,一經發現,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給予行政警告的處理。
17、舉報管理
任何車間(部門)和個人發現隱患,均有權向公司行政部或者上級有關部門舉報或報告。
18、統計報告及預警指數的建立:
18.1行政部每月對公司內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反復出現的不符合規定的狀態及其根本原因要總結。
18.2針對隱患的統計結果,建立預警指數分析趨勢圖。
19、責任處罰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進行通報批評。
19.1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的;
19.2未按規定排查本單位隱患的;
19.3未按規定對本單位隱患進行治理的;
19.4對排查出的隱患未進行登記、建檔,制定治理計劃或者方案的;
19.5對重大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19.6對報告的隱患未及時研究答復,或者對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險場所的建議未立即作出處理的;
19.7因從業人員報告隱患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
19.8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報送隱患排查治理報表的;
19.9未在有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19.10拒絕、阻礙隱患排查治理檢查人員監督檢查的;
19.11拒不執行有關部門及其隱患排查治理檢查人員的監管指令的。
20、記錄
安全現場檢查記錄
安全隱患檢查表
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