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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規角度看央視3·15晚會曝光的“增重的蝦仁”事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3-18  來源:食品標法圈
    核心提示:針對晚會報道的相關企業的違法行為,食品伙伴網從食品合規角度進行了分析,以供大家參考。
      2025年“3·15”晚會揭露了冷凍蝦仁行業違規添加保水劑的亂象。多家企業為增加蝦仁重量和改善口感,大量使用保水劑(如復合磷酸鹽),保水率高達20%,遠超國家規定的標準。檢測結果顯示,部分企業蝦仁中的磷酸鹽含量超標145%。
     
      此外,部分產品的廣告中宣稱“零添加”“零保水劑”,但外包裝上卻未標注保水劑信息,僅標明蝦仁和水,涉嫌虛假宣傳和欺騙消費者。對此,企業負責人辯稱,蝦仁作為生鮮和食用農產品,標簽無需過于詳細。
     
      調查還發現,部分企業通過包冰機對蝦仁進行二次增重,進一步牟取利潤。保水劑的使用已成為這些企業增加產品重量、提升口感的“法寶”。
     
      針對晚會報道的相關企業的違法行為,食品伙伴網從食品合規角度進行了分析,以供大家參考。
     
    1、關于冷凍水產品冰衣含量的要求
     
      在我國,許多水產品以冷凍狀態貯存、運輸和銷售,為確保產品品質,冷凍水產品通常需要包冰衣。由于冰衣會增加產品的重量,因此冰衣含量需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我國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冷凍水產品》(GB 2733-2015)中并沒有對包冰衣的含量作出規定。
     
      《冷凍水產品包冰規范》(GB/T 40745-2021)規定了冷凍水產品的產品規格分類、包冰技術要求、生產過程中冰衣含量的監控及生產記錄要求,適用于魚、蝦、貝、蟹、頭足類等冷凍水產品及其制品的包冰。其中規定冷凍水產品的冰衣限量應符合SC/T 3054的規定,而水產行業標準《冷凍水產品冰衣限量》(SC/T 3054-2020)中規定,凍蝦及其制品中冰衣限量為20%。
     
      晚會報道的“1斤蝦仁7兩冰”遠超出了該標準中規定的冰衣限量要求。
     
      雖然該標準并不具有強制性,但過量包冰衣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2、關于冷凍水產品中保水劑的使用
     
      由于冷凍水產品解凍時會出現汁液流失、質地軟塌現象,因此行業普遍會進行保水處理。
     
      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的規定,磷酸及磷酸鹽[包括磷酸,焦磷酸二氫二鈉等]可以作為水分保持劑用于09.02.01冷凍水產品,最高使用量為5.0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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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晚會中曝光的冷凍蝦仁磷酸鹽添加量千分之三十,浸泡時間長達十幾個小時,保水率高達20%,這必然會導致蝦仁磷酸鹽含量嚴重超標,經過送樣檢測,寶輝水產有限公司生產的凍蝦仁磷酸鹽總量每公斤7.57克,相較國家最高允許標準含量超標51.4%;良基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凍蝦仁磷酸鹽總量每公斤12.5克,相較國家最高允許標準含量超標14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3、關于保水劑"用而不標"及虛假廣告宣傳
     
      食品標簽是消費者選購食品的核心信息載體,是消費者了解產品特性、作出購買決策的客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條款3.4規定,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
     
      3·15晚會中曝光的冷凍蝦仁中添加了保水劑,且其蝦仁產品是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預包裝食品,而非食用農產品,但是在其標簽上的配料表中并未標注使用的保水劑,甚至在其廣告里不斷出現“零添加”“零保水劑”的字樣,違反了上述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包括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處以罰款的等,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結語
     
      節目播出后,市場監管總局迅速行動,會同地方相關部門對涉事企業展開清查。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也在節目中呼吁食品從業者及相關人員積極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進行內部舉報,為暢通此渠道,開發了“全國食品安全舉報系統”,將于5月份正式上線開通。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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