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之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關鍵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概述
1、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類型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包括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和評價性抽檢。
監督抽檢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以排查風險為目的,對食品組織的抽樣、檢驗、復檢、處理等活動。
風險監測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風險因素,開展監測、分析、處理的活動。
評價性抽檢是指依據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開展抽樣檢驗,對市場上食品總體安全狀況進行評估的活動。
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一是抽樣程序方面,監督抽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開展,而風險監測可以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
二是檢驗判定標準方面,監督抽檢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開展,而風險監測則是對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風險因素開展監測、分析、處理的活動;
三是結果應用方面,監督抽檢結果判定為不合格的,可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依據,而風險監測檢驗結果需要進行風險研判。
2、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監督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并按照規定實施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一般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方式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以提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定期抽樣檢驗一般也稱為常規抽檢,主要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工作的需要,作出明確規定和安排,在確定的時間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不定期抽樣檢驗一般也稱為專項抽檢,主要是針對日常監管的需要、特定時期的食品安全形勢、消費者和有關單位等反映的情況、因其他原因需要對特定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一)抽樣
抽樣工作是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基礎,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抽樣,也可以委托承檢機構抽樣。
1.抽樣人員。
抽樣人員經過培訓合格后,按照“隨機選取抽樣對象、隨機確定抽樣人員”的要求,由至少2名抽樣人員出示抽樣檢驗告知書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后,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抽樣工作。
承檢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出示任務委托書。
在案件稽查、事故調查中需要抽樣的,由食品安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或者陪同。
在食用農產品銷售場所開展抽樣檢驗時,應不少于2名監管人員參與現場抽樣。
2.抽樣地點。
現場抽樣時,抽樣人員可以從食品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倉庫以及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不得自行提供樣品。
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抽樣人員提供營業執照、許可證等可追溯信息,開放生產經營場所、原輔料庫、成品庫,提供滿足抽樣數量要求的產品、企業標準文本等。
現場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書面告知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安全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不得拒絕或者阻撓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時,不事先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及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抽樣人員以消費者身份購買樣品。
3.樣品數量。
為了滿足檢驗和復檢的要求,監督抽檢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抽樣人員分別封樣并與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每批次樣品具體抽檢數量根據不同檢驗要求確定。
4.抽樣費用。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抽樣檢驗時購買抽取的樣品并支付樣品費用,且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二)檢驗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采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采用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臨時限量值、臨時檢驗方法或者補充檢驗方法。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其他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所采用的方法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三)不合格結論告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和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送達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三、復檢和異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監督抽檢(包括評價性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將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調查處置。不合格檢驗結論關系到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切身利益,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食品安全法規定了復檢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依法提出異議處理申請。
(一)復檢
1.復檢申請。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監督抽檢(包括評價性抽檢 )不合格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復檢申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復檢申請人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申請復檢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出書面復檢申請,不可以通過口頭、電話等方式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如發現所申請樣品保質期較短,應在保質期內盡快提出復檢申請。
2.復檢機構的確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遵循便捷高效原則,隨機確定復檢機構后通知復檢申請人。復檢機構不得與初檢機構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申請。
3.復檢樣品的遞送。
復檢機構確定后,復檢申請人與初檢機構協商確定遞送方式。初檢機構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至復檢機構。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4.復檢費用。
復檢申請人應當向復檢機構先行支付復檢費用。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復檢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和樣品遞送產生的相關費用。
5.復檢結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復檢結論通知申請人,并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6.不予復檢的情形。
一是檢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的;
二是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是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是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五是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
(二)異議
1.異議申請。
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在抽樣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2.異議結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根據異議核查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處理,并及時將異議處理申請受理情況及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并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經異議審核,異議被認可且未發現其他違法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終止對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調查處理;經審核異議不予認可,或發現其他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處理。
四、結果公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抽檢結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相關信息,并按照要求將相關信息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檢食品名稱、規格、商標、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不合格項目,標稱的生產者名稱、地址,以及被抽樣單位名稱、地址等。
食品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在被抽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不合格產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