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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1-26  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核心提示: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篇
      01、關于營養聲稱。
     
      對食物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聲明,包括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營養聲稱必須滿足本標準附錄C規定。
     
      02、關于含量聲稱。
     
      本標準的含量聲稱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水平的聲稱,如“含有”、“高”、“低”或“無”等聲稱用語。附錄C中表C.1列出的營養成分均可進行含量聲稱,并應符合相應要求。
     
      03、允許使用的含量聲稱用語。
     
      本標準附錄C中表C.2規定了含量聲稱用語,包括標準語和同義語。對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時,必須使用該表中規定的用語。
     
      04、允許聲稱“高”或“富含”蛋白質的情形。
     
      當食品中蛋白質含量≥12g/100g或≥6g/100ml或≥6g/420kJ時,可以聲稱“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質。
     
      05、產品聲稱低乳糖時,如何標示乳糖含量。
     
      低乳糖聲稱適用于乳及乳制品。有兩種標示方式:
     
      1.在碳水化合物下標示。
     
      營養成分表
      

    項目

    100g

    NRV%

    能量

    kJ

    %

    蛋白質

    g

    %

    脂肪

    g

    %

    碳水化合物

    g

    %

    --乳糖

    g


    mg

    %

     
      2.用括弧標示。
      

    項目

    100g

    NRV%

    能量

    kJ

    %

    蛋白質

    g

    %

    脂肪

    g

    %

    碳水化合物(乳糖)

    g

    %

    mg

    %


      注:該表述方式僅適用于乳及乳制品。
     
      06、如何判定含量聲稱是否合格?
     
      判斷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是否合格時,應以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為準,即核查含量標示值是否符合標準中含量聲稱的要求;而判斷含量標示值是否正確,則需核查標示值是否在標準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內。
     
      07、需沖調后食用的食品如何標示。
     
      需沖調后食用的預包裝食品,如奶粉、固體飲料等,在標示營養素含量或進行營養聲稱時可選擇按沖調前或沖調后的食品狀態標示,也可兩種狀態同時標示。若兩種狀態同時標示,計算NRV%應選其一并注明。
     
      08、按“份”標示營養成分含量時,可否按“份”進行含量聲稱。
     
      不可以。企業可以用“份”標示營養成分含量,但對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時,應滿足相應每100g或每100mL的含量要求。同時,由于按“份”標示時,標示值會經過多次修約,因此建議不能僅以簡單的倒推方式判斷其是否符合含量聲稱要求。
     
      09、關于原料、產品特性及生產工藝的描述。
     
      對原料特性和生產工藝的描述不屬于營養聲稱,如脫鹽乳清粉等,其描述應符合相應法律、法規或標準的要求。
     
      010、關于比較聲稱。
     
      指與消費者熟知的同類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成分含量進行比較之后的聲稱,如“增加”、“減少”等。比較聲稱的條件是能量值或營養成分含量與參考食品的差異≥25%。
     
      比較聲稱用語分為“增加”和“減少”兩類,可根據食品特點選擇相應的同義語,見本標準附錄C中表C.4。
     
      011、關于比較聲稱的參考食品。
     
      參考食品是指消費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類或同一屬類食品。選擇參考食品應考慮以下要求:
     
      1.與被比較的食品是同組(或同類)或類似的食品;
     
      2.大眾熟悉,存在形式可被容易、清楚地識別;
     
      3.被比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組(或同類)或類似食品的基礎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減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脫脂牛奶為參考食品,比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012、關于含量聲稱與比較聲稱的區別。
     
      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都是表示食品營養素特點的方式,其差別為:
     
      1.聲稱依據不同。含量聲稱是根據規定的含量要求進行聲稱,比較聲稱是根據參考食品進行聲稱;
     
      2.聲稱用語不同。含量聲稱用“含有”“低”“高”等用語;比較聲稱用“減少”“增加”等用語。
     
      013、關于比較聲稱和含量聲稱的選擇。
     
      一般來說,當產品營養素含量條件符合含量聲稱要求時,可以首先選擇含量聲稱。因為含量聲稱的條件和要求明確,更加容易使用和理解。當產品不能滿足含量聲稱條件,或者參考食品被廣大消費者熟知,用比較聲稱更能說明營養特點的時候,可以用比較聲稱。
     
      014、關于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指某營養成分可以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聲稱。同一產品可以同時對兩個及以上符合要求的成分進行功能聲稱。
     
      本標準規定,只有當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符合附錄C營養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才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選用附錄D中相應的一條或多條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例如:只有當食品中的鈣含量滿足 “鈣來源”、“高鈣”或“增加鈣”等條件和要求后,才能標示“鈣有助于骨骼和牙齒的發育”等功能聲稱用語。
     
      015、關于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不得刪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編寫。例如,如果產品聲稱高鈣,可選擇本標準中給出的1條或多條功能聲稱用語,但不能刪改、添加和合并。如同時使用鈣的兩條功能聲稱用語,正確的使用方法舉例如下:
     
      1.鈣是骨骼和牙齒的主要成分,并維持骨骼密度。鈣有助于骨骼和牙齒更堅固。
     
      2.鈣是人體骨骼和牙齒的主要組成成分,許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鈣的參與。鈣有助于骨骼和牙齒的發育。
     
      使用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用語,必須同時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占NRV的百分比,并滿足營養聲稱的條件和要求。
     
      016、關于功能聲稱應滿足的條件。
     
      以蛋白質功能聲稱為例,首先應滿足蛋白質的營養聲稱要求,即滿足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的條件之一,才能進行蛋白質的功能聲稱,如下表。
     
      表4.蛋白質的功能聲稱用語及條件
     
      

    可選用的功能聲稱用語

    產品需滿足條件

    Ø 蛋白質是人體的主要構成物質并提供多種氨基酸。

    Ø 蛋白質是人體生命活動中必需的重要物質,有助于組織的形成和生長。

    Ø 蛋白質有助于構成或修復人體組織。

    Ø 蛋白質有助于組織的形成和生長。

    Ø 蛋白質是組織形成和生長的主要營養素。

    含量聲稱的條件:含量

    6g/100g

    3g/100mL

    3g/420kJ

    比較聲稱的條件:與參考食品相比,蛋白質含量增加或減少25%以上。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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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食品營養標簽 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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