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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87號(關于發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管理辦法》的公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11-02  來源:海關總署
    核心提示:為維護我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合法權益,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管理工作,海關總署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
       為維護我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合法權益,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管理工作,海關總署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10月29日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合法權益,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國家(地區)對中國輸往該國家(地區)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且要求海關總署推薦的,海關總署統一向該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
     
      第三條  境外國家(地區)有注冊要求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應當先獲得該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注冊批準,其產品方能出口。企業注冊信息情況以進口國家(地區)公布為準。
     
      第二章  注冊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手續;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貯存過程持續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
     
      (三)進口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四)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誠信自律、規范經營,且信用狀況為非海關失信企業;
     
      (五)一年內未因企業自身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
     
      第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時,應當通過信息化系統向住所地海關提出申請,提供以下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境外注冊申請書(見附件1);
     
      (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自我評估表(見附件2);
     
      (三)企業生產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廠區布局圖、車間平面圖、人流/物流圖、水流/氣流圖、關鍵工序圖片等)、生產工藝等基本情況;
     
      (四)企業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文件;
     
      (五)進口國家(地區)要求的隨附資料。
     
      第六條  海關根據企業申請組織評審,結合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況,符合條件的向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
     
      第七條  需經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現場檢查合格方能獲得注冊資格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進口國家(地區)的要求配合做好相關檢查工作。
     
      第三章  注冊管理
     
      第八條  已獲得境外注冊企業的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住所地海關申請注冊信息變更,由海關總署通報進口國家(地區)。企業注冊信息變更情況以進口國家(地區)公布為準。
     
      第九條  已獲得境外注冊企業發生新建、改(擴)建生產車間或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向住所地海關報告。
     
      根據進口國家(地區)注冊要求,必須由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后方能改(擴)建的,企業應當在事前向住所地海關報送改(擴)建方案,待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后方可實施。改造完畢后,企業應當向住所地海關提交報告,由海關總署通報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
     
      第十條  已獲得境外注冊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辦理注冊,企業注冊情況以進口國家(地區)公布為準:
     
      (一)生產場所遷址的;
     
      (二)已注冊的產品范圍發生變化且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要求重新注冊的;
     
      (三)已注冊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要求重新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已獲境外注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總署撤回向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的注冊推薦:
     
      (一)企業主動申請取消注冊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已注銷的;
     
      (四)企業拒絕接受進口國家(地區)官方檢查或未按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要求進行整改及提供相關材料的;
     
      (五)企業不能持續符合境外注冊要求的;
     
      (六)其他依法依規應當撤回向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注冊推薦的情形。
     
      企業因第(四)、(五)項規定之情形被海關總署撤回境外注冊推薦的,兩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獲得境外注冊的企業,應當每年就是否能夠持續符合進口國家(地區)注冊條件進行自我評定,并向住所地海關報告。
     
      第十三條  獲得境外注冊的企業,應當接受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和海關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企業。
     
      第十五條  進口國家(地區)法律法規、多雙邊協議規定的其他類型食品生產單位(如漁船)的境外注冊管理,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2年12月19日發布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境外注冊管理辦法》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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