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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Y/T 391-2000 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03-11

    前  言

           為了保證綠色食品的質量,合理選擇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要求的環境條件,防止人類生產和生活活動

        產生的污染對綠色食品產地的影響,并促進生產者通過綜合措施增施改進土壤肥力,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從2000年04月01日實施,同時代替1995年8月頒布的《綠色食品產地生態環境質量標

        準》。

        ——標準名稱;

        ——定義(增加了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

        ——環境空氣質量(調整了限值);

        ——農田池溉水質(調整了部分項目和限值);

        ——漁業水質(調整了部分項目和限值);

        ——土壤環境質世(調整了評價體系和含量限值);

        ——附錄(增加了土壤肥力分級);

        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農業大學資源和環境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沈德中、楊林書、張從、孟凡喬、劉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

                                                      NY/T391-2000

             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Environmental technical terms for green food production area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產地的環境空氣質量、農田灌溉水質、漁業水質、畜禽養殖水質和土壤環境

        質量的各項指標及濃度限值,監測和評價方法。適用于綠色食品(AA級和A級)生產的農田、蔬菜地、果

        園、茶園、飼養場、放牧場和水產養殖場。

        本標準還提出了綠色食品產地土壤肥力分級,供評價和改進土壤肥力狀況時參考,列于附錄之中。

        適用于栽培作物土壤,不適于野生杭物土壤。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括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5084-92      農田灌慨水質標準

        GB 11607-89     漁業水質標準

        GB 5749-85      生活飲用水質標準

        GB 1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 9137-88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GB 7173-87      土壤全氮測定法

        GB 7845-87      森林土壤顆粒組成(機械組成)的測定

        GB 7853-87      森林土壤有效磷的測定

        CB 7856-87      森林土壤速效鉀的測定

        GB 7863-87      森林土壤陽離子交換量的測定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綠色食品:系指遵守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生產方式生產,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

        3.2  AA級綠色食品:系指生產地的環境質量符合NY/T391要求,生產過程中

    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肥料、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和其它有害于環境

    和身體健康的物質,按有機生產方式生產,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經專

    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AA級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

        3.3   A級綠色食品:系指生產地的環境質量符合NY/T391的要求,生產過程中嚴格按照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使用準則和生產操作規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學合成生產資料,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A級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

        3.4  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綠色食品植物生長地和動物養殖地的空氣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質量。

        4   環境質量要求

            綠色食品生產基地應選擇在無污染和生態條件良好的地區。基地選點應遠離工礦區和公路鐵路干線,避開工業和械市污染源的影響,同時綠色食品生產基地應具有可持續的生產能力。

        4.1  空氣環境質量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空氣中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1所列的濃度值。

    表1  空氣中各項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mg/m3(標準養成)

    日平均 1小時平均

    總懸浮顆料物(TSP

    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

    氟化物(F

    0.30

    0.15 0.50

    0.10(μg/m3) 20(μg/m3)

    1.8[μg/(dm2•d)](掛片法)

    :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 1小時平均指任何一小時的平均濃度; 連續采樣三天, 一日三次, 晨、午、和夕各一次; 氟化物采樣可用動力采樣濾膜法或用石灰濾紙掛片法, 分別按各自規定的濃度限值執行, 石灰濾紙掛片法掛置七天。


    4.2 農田灌溉水質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農田灌溉水中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2所列的濃度值。

    表2 農田灌溉水中各項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pH

    六價鉻

    氟化物

    糞大腸菌群

    5.58.5

    0.001

    0.005

    0.05

    0.1

    0.1

    2.0

    10000(/L)

    注:灌溉菜園用的地表水需測糞大腸菌群,其他情況不測糞大腸菌群。


    4.3 漁業水質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漁業用水中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3所列的濃度值。



    表3 漁業用水中各項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色、臭、味

    漂浮物質

    懸浮物

    pH

    溶解氧

    生化需氧量

    總大腸菌群

    總汞

    總鎘

    總鉛

    總銅

    總砷

    六價鉻

    揮發酚

    石油類

    不得使水產品帶異色、異臭和異味

    水面不得出現油膜或浮末

    人為增加的量不得超過10

    淡水6.58.5, 海水7.08.5

    >5

    5

    5000/L(貝類500/L)

    0.0005

    0.005

    0.05

    0.01

    0.05

    0.1

    0.005

    0.05


    4.4 畜禽養殖用水要

    綠色食品產地畜禽養殖用水中各項污染物不應超過表4所列的濃度限值



    表4 畜禽養殖用水各項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色、臭、味

    混濁度

    懸浮物

    肉眼可見物

    pH

    氟化物

    氰化物

    總砷

    總汞

    總隔

    六價鉻

    總鉛

    細菌總數

    總大腸菌群

    15, 并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3

    不得有異臭、異味

    不得含有

    6.58.5

    1.0

    0.05

    0.05

    0.001

    0.01

    0.05

    0.05

    100(/mL)

    3(/L)


    4.5 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本標準將土壤按耕作方式的不同分為旱田和水田兩大類, 每類又根據土壤pH值的高低分為三種情況, 即Ph=6.5~7.5,pH>7.5。綠色食品產地各種不同土壤中的各項污染含量不應超過表5所列的限值。



    表5 土壤中各項污染物的含量限度

    耕作條件

    pH

    <6.5 6.5-7.5 >7.5

    <6.5 6.57.5 >7.5

    0.30 0.30 0.40

    0.25 0.30 0.35

    25 20 20

    50 50 50

    120 120 120

    50 60 60

    0.30 0.30 0.40

    0.30 0.40 0.40

    25 20 15

    50 50 50

    120 120 120

    50 60 60

    : 果園土壤中的銅限量為旱田中的銅限量的一倍; 水旱輪作用的標準值取嚴不取寬。


    4.6 土壤肥力要求

    為了促進生產者增施有機肥, 提高土壤肥力, 生產AA級綠色食品時,轉化后的耕地土壤肥力要達到土壤肥力分級1-2級指標(見附錄表A)。生產A級綠色食品時, 土壤肥力作為參考指標。



    5監測方法



    采樣方法除本標準有特殊規定外(見表1注), 其他的采樣方法和所有分析方法按本標準引用的相

    關國家標準執行。

    空氣環境質量的采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3095的6.1、6.2、7的5.1和5.2規定執行。

    農田灌溉水質的采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5084的6.2、6.3規定執行。

    漁業水質的采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11607的6.1規定執行。

    畜禽養殖水質的采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5749規定執行。

    土壤環境質量的采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15618的5.1、5.2的規定執行。

    附錄A(標準的附錄)

    綠色食品產地土壤肥力分級



    1 土壤肥力分級參考指標

    本附錄規定了土壤肥力的分級指標, 見表1。



    表 1 土壤肥力分級參考指標

    旱地 水田 菜地 園地 牧地

    有機質(g/Kg)

    I

    II

    III

    >15 >25 >30 >20 >20

    10~15 20~25 20~30 15~20 15~20

    <10 <20 <20 <15 <15

    (g/KG)

    I

    II

    III

    >1.0 >1.2 >1.2 >1.0

    0.8~1.0 1.0~1.2 1.0~1.2 0.8~1.0

    <0.8 <1.0 <1.0 <0.8

    有效磷(mg/kg)

    I

    II

    III

    >10 >15 >40 >10 >10

    5~10 10~15 20~40 5~10 5~10

    <5 <10 <20 <5 <5

    有效鉀(mg/kg)

    I

    II

    III

    >120 >100 >150 >100

    80~120 50~100 100~150 50~100  -

    <80 <50 <100 <50    -

    陽離子交換量

    (c mol/kg)

    I

    II

    III

    >20 >20 >20 >15

    15~20 15~20 15~20 15~20

    <10 <20 <20 <15

    I

    II

    III

    輕壤、中壤 中壤、重壤 輕壤 輕壤 砂壤-中壤

    砂壤、重壤 砂壤、輕粘土 砂壤、中壤 砂壤、中壤 重壤

    砂土、粘土 砂土、粘土 砂土、粘土 砂土、粘土 砂土、粘土


    2 土壤肥力評價 

    土壤肥力的各個指標, I級為優良、II級為尚可、III級為較差。供評價者和生產者在評價和生產時參考。生產者應增施有機肥, 使土壤肥力逐年提高。



    3 土壤肥力測定方法

    見GB7173, GB7845, GB7853, GB7856, GB7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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