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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修約中不允許“連續修約”規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4-05-31
    核心提示:擬修約數字應在確定修約位數后一次修約獲得結果,而不得多次按規則連續修約。
     不允許“連續修約”

     

    1、不允許連續修約

     

    擬修約數字應在確定修約位數后一次修約獲得結果,而不得多次按規則連續修約。

    例如:修約15.4546,修約間隔為1

    正確的做法:

    15.4546→15

     

    不正確的做法:

    15.4546→15.455→15.46→15.5→16

     

    2、不可避免要連續修約,怎么辦?

     

    在具體實施中,有時測試與計算部門先將獲得數值按指定的修約位數多一位或幾位報出,而后由其他部門判定。小編提醒,為避免產生連續修約的錯誤,應按下述步驟進行。

     

    報出數值最右的非零數字為5時:

    應在數值后面加 “ (+) ” 或 “ (-) ” 或不加符號,以分別表明已進行過舍、進或未舍未進。

     

    如:

    16.50(+)表示實際值大于16.50,經修約舍棄成為16.50;

    16.50(-)表示實際值小于16.50,經修約進一成為16.50。

     

    如果判定報出值需要進行修約,當擬舍棄數字的最左一位數字為5而后面無數字或皆為零時:

    數值后面有(+)號者進一,數值后面有(-)號者舍去,其他仍按第3章規則進行。

    編輯: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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