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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9-11-11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規范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使用,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證章和標志牌包括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無害化處理印章、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屠宰證章和

      第一條 為規范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使用,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證章和標志牌包括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無害化處理印章、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的管理工作。負責統一規定證章和標志牌格式和制作要求。

      第四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的管理工作。負責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證書和標志牌的統一編號和制作。
     
      第五條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作并發放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無害化處理印章。負責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證章和標志牌的使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管理制度,嚴格制作、保管、審核、發放手續。證章和標志牌的發放情況要定期向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應由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保管和使用。

      無害化處理印章應由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負責無害化處理的專業技術人員保管和使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買賣、租用、轉借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

      第九條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證章和標志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在經物價部門批準后可依據有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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