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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之一 申請籌建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9-04  瀏覽次數:422
    核心提示:1.申辦條件 1.1空運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1.2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1.3負責全面經營管理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飛行、適航和其它專業技術工作的負責人應當符合民用航空規章的相應要求; 1.4企業注冊資本不

      1.申辦條件

      1.1空運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1.2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1.3負責全面經營管理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飛行、適航和其它專業技術工作的負責人應當符合民用航空規章的相應要求;

      1.4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8000萬元人民幣;

      1.5具有3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1.6具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經過專業訓練取得規定執照,并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

      1.7具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取得執照或者證書的維修、簽派、通信、運輸、航空安全等專業人員;

      1.8所使用的基地機場條件與其民用航空器型別相適應,并符合安全運營口的標準和要求;

      1.9具有保障安全、正常運營的固定經營場所和相應的其他基礎設施、設備;

      1.10具有良好的民用航空客貨運運輸市場需求;

      1.11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2.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申請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民航總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人的資信能力證明(成立航空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 8000 萬元);

      (四)籌建負責人的任職批件、履歷表及其具備籌建空運企業的組織能力評價,主管飛行、航空器維修等專業技術負責人的履歷表和組織能力評價;

      (五)投資各方簽訂的協議、合同以及有關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擬設立企業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同意籌建的初審意見;

      (七)與擬使用的基地機場簽訂的機場使用協議;

      (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申請籌建中外合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應當由中方控股,外資比例不得超過 49 %,一家外商(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 25 %。

      除提供第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外,按照《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還要向國家有關部門、或者民航總局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手續;向商務部辦理合同、章程的審批手續和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籌建企業所在地區空運市場的需求情況和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必要性;

      (二)擬選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別、來源和擬使用的基地機場條件;

      (三)空勤人員、航空器維修人員以及飛行簽派、運輸業務、經營管理和其他有關保障人員的來源和培訓渠道;

      (四)擬申請的經營范圍;

      (五)經濟、社會效益預測。

      3.辦理程序

      3.1 申請人咨詢申辦事宜(請申請人登陸民航總局網站www.caac.gov.cn和中南航空市場管理網www airmarket.com.cn查詢申辦條件);

      3.2 準備相關申請資料;

      3.3 向中南地區管理局遞交申請材料;

      3.4 中南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并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核;

      3.5中南地區管理局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起核轉民航總局。

      4.審批期限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民航總局自收到申請人的籌建申請之日起20天內,對申請人做出是否準予籌建的決定。

      5.特別提示

      5.1 根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規定》,空運企業的籌建資格,是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民航總局審批。申請人應先將申請材料報送所在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由管理局提出審核意見后連同申報材料一起核轉民航總局。

      5.2根據申請人的不同情況,申請人可要求自行向民航總局遞交籌建空運企業的申報材料,但必須在向管理局遞交申請時主動聲明,并在領取審核意見書和申請材料時出具本單位的書面聲明(聲明樣式見格式文本)。

      5.3 經批準籌建的空運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和批準條件在籌建有效期內開展籌建工作,辦妥籌建空運企業所需的各項手續(詳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規定》第十六、十七條)。

      5.4申請人經地區管理局審查完成籌建工作后,方可向民航總局申請頒發空運企業經營許可證。

      5.5申請人自批準籌建之日起2年內未能申請并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將注銷其籌建資格。喪失籌建資格的申請人,民航總局2年內不再受理其籌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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