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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檢驗和公證鑒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24
    核心提示:接我國《商品檢驗法》規定,我國商檢機構基本任務有三項: 法定檢驗、商檢機構依據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實施強制性的檢驗。 按規定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不準進口; 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者,不準銷售、使用。 實施

    接我國《商品檢驗法》規定,我國商檢機構基本任務有三項:

      法定檢驗、商檢機構依據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實施強制性的檢驗。

      按規定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不準進口; 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者,不準銷售、使用。

      實施法定檢驗的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和其他法律法規加以規定。

      公證鑒定。應國際貿易關系人的申請,商檢機構以公證人的身份,辦理規定范圍內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鑒定業務,出具證明,作為當事人辦理有關事務的有效憑證。比如品質、數量證明;殘損鑒定和海損鑒定;車、船、飛機和集裝箱的運載鑒定;普惠制產地證。

      實施監督管理。商檢機構通過行政管理手段,對進出口商品有關企業的檢驗部門和檢驗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對生產企業的質量體系進行評審;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抽查檢驗等,是我國商檢機構對進出口商品執行檢驗把關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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