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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送進出口物資減免稅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25
    核心提示:進口物資減免稅的范圍為: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直接無償贈送的物資或由其提供無償贈款,由我國受贈單位按照協定或協議規定用途自行采購進口的物資;外國地方政府或民間組織受外國政府委托無償贈送的進口物資;國際組織成員受國際組織委托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我國履行

      進口物資減免稅的范圍為: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直接無償贈送的物資或由其提供無償贈款,由我國受贈單位按照協定或協議規定用途自行采購進口的物資;外國地方政府或民間組織受外國政府委托無償贈送的進口物資;國際組織成員受國際組織委托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減免稅進口的物資。

      進口物資減免稅的審批由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向其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經所在地直屬海關審批。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多個且跨省的,由主管部委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經海關總署審批后,通知有關直屬海關和進口地海關執行。

      進口物資減免稅的辦理程序強調: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應于首批物資進口前提交贈送函或含有減免稅條款的協議、協定、國際條約的復印件備案。外國地方政府或民間組織受外國政府委托無償贈送進口物資,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應提交外國政府的委托書,或外國駐我國大使館的證明函;國際組織成員受國際組織委托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應提交國際組織的委托書,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處的證明函;另外還應同時提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進口物資證明》和進口物資清單,經審核無誤后出具《進口貨物征免證明》,進口地海關憑以減免稅驗放。

      減免稅進口物資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轉讓、出售或移作他用,違者將按海關法及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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