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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滯報金的期限的計算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7-08-25
    核心提示:進境貨物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的15日;郵運進境貨物的滯報金起收日期為收件人接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日。 轉(zhuǎn)關運輸進境貨物滯報金起收日期有兩個:(1)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2)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15日。兩個條件只要達到一個,即征

      進境貨物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的15日;郵運進境貨物的滯報金起收日期為收件人接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日。

      轉(zhuǎn)關運輸進境貨物滯報金起收日期有兩個:(1)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2)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15日。兩個條件只要達到一個,即征收滯報金(前一個由進境地海關征收,后一個由指運地海關征收)。如果兩個條件均達到,則要連續(xù)計算滯報日期予以征收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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