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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對申報的時間有什么要求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23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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