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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指運地海關提出轉關申請介紹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22
    核心提示: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后,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從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進境貨物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

      在指運地報關行錄入、打印“進口轉關貨物聯系單”,并加蓋申請單位報關章,連同以下單證向進境地海關申請辦理轉關手續:

      A、提單、發票、裝箱單等有關貨運單證;

      B、如申請辦理屬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轉關運輸貸物,還應交驗進口許可證,如屬保稅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海關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簽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還應交驗進口許可證,如屬保稅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海關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簽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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