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id="8aumu"></ul>
  • <strike id="8aumu"></strike>
  • <ul id="8aumu"></ul>
    VIP標識 上網做生意,首選VIP會員| 設為首頁| 加入桌面| | 手機版| RSS訂閱
    食品伙伴網服務號
     
    當前位置: 首頁 » 食品專題 » 報關與國際貨運專題 » 正文

    經營單位和加工單位各有哪些職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20
    核心提示:凡經批準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工貿)公司可以對外簽約;沒有經營權的加工單位在與外商談判時,需有上述公司參加。 外商委托我國內代理人簽定和同的,要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或經貿部門認定的委托證明文件。 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和外商的國內代理人必須是要具有法人資格的經

      凡經批準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工貿)公司可以對外簽約;沒有經營權的加工單位在與外商談判時,需有上述公司參加。

      外商委托我國內代理人簽定和同的,要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或經貿部門認定的委托證明文件。

      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和外商的國內代理人必須是要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加工單位與外貿(工貿)公司聯合對外簽發的,可直接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承接法律責任.參與簽約的外貿(工貿)公司要對簽約的事負責,并向海關負連帶責任。外貿(工貿)單獨對外簽約而后由公司再組織加工單位進行生產的(包括公司與加工單位按購銷關系辦理的),由有關公司及企業向海關負法律責任。外商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同樣應向海關負法律責任。

     
    [ 網刊訂閱 ]  [ 食品專題搜索 ]  [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關閉窗口 ] [ 返回頂部 ]

     

     
    推薦圖文
    推薦食品專題
    點擊排行
     
     
    Processed in 0.547 second(s), 171 queries, Memory 1.2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