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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營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14
    核心提示:(1)聯營各方當事人的權利 1)聯營各方當事人均有生產經營的執行權。聯營體為了正常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經聯營各方協商一致,可委托一方當事人為代表人,負責管理聯營中的各項事務,聯營各方均有被授予代表人資格的權利; 2)聯營各方當事人均有參加協商和表決權。在
        (1)聯營各方當事人的權利
        1)聯營各方當事人均有生產經營的執行權。聯營體為了正常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經聯營各方協商一致,可委托一方當事人為代表人,負責管理聯營中的各項事務,聯營各方均有被授予代表人資格的權利;
        2)聯營各方當事人均有參加協商和表決權。在聯營期限內,有關聯營的方針及生產經營中的各項重要事務均需由聯營各方共同決定。在決定的形式上可以采取協商或表決等方法,聯營各方當事人均有參加協商或表決的權利;
        3)聯營各方當事人均有利益分配權。
        (2)聯營各方當事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期限、數量、投入資金或物資。聯營各方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按量保證資金或物資到位,從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2)共同經營管理。聯營各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職責承擔生產、經營管理任務,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聯營各方通報生產經營情況,以便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共擔風險。聯營各方當事人對于聯營體所負的債務,有義務承擔,對于經營所受的損失,應按合同約定承擔;
        4)維護聯營各方的利益。聯營的財產,屬聯營各方的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損壞或處理,應建立必要的責任制,以保證聯營體制財產不受損失,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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