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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紀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什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14
    核心提示:(1)行紀人的權利 1)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疲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2)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證券或者其他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
        (1)行紀人的權利
        1)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疲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2)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證券或者其他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3)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4)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依法提存委托物;
        5)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6)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的義務
        1)行紀人處理委托事物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3)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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