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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貨物的合同應承擔哪些責任?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14
    核心提示:(1)托運人、收貨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貨物的,應支付給承運方違約金,收貨人逾期提貨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 2)托運普通貨物,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貨物重量等而造成事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而造成運輸工
        (1)托運人、收貨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貨物的,應支付給承運方違約金,收貨人逾期提貨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
        2)托運普通貨物,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貨物重量等而造成事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而造成運輸工具損壞,貨物損失,人身傷亡或其他事故的,托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人無法卸貨時,應支付承運人卸車等費用及違約金。
        (2)承運人的違約責任
        1)不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發運的,應支付托運人違約金;
        2)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缺少、變質、污染、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
        3)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運到,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的條件下運輸,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缺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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