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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多式聯運合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14
    核心提示:多工聯運合同一般是指采用兩個以上運輸方式而最終達到運輸目的而簽訂的合同。 目前,我國主要采取的運輸方式:水路運輸、公路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等形式。 簽訂多式聯運合同應注意以下問題: (1)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
        多工聯運合同一般是指采用兩個以上運輸方式而最終達到運輸目的而簽訂的合同。
        目前,我國主要采取的運輸方式:水路運輸、公路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等形式。
        簽訂多式聯運合同應注意以下問題:
        (1)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2)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的承運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3)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的,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4)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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