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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運人和旅客的權利與義務各是什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承運人的權利 1)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承運人對旅客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的(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
        (1)承運人的權利
        1)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承運人對旅客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的(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3)旅客違反攜帶違禁物品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運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乖其他班次或者予以退票;
        3)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4)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5)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用(此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6)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的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3)旅客的權利
        1)旅客在運輸中可按照約定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2)旅客對承運人中途變更運輸路線,可要求承運人將其送回始發地;
        3)旅客對承運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可要求承運人予以損害賠償;
        4)旅客對承運人未按照正常路線運輸而增加票款的可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
        (4)旅客的義務
        1)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
        2)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
        3)旅客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4)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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