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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建設工程合同應承擔哪些責任?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違反勘察設計合同的責任 1)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a.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有關勘察設計院的文件、資料及工作條件等,應承擔由此造成勘察、設計單位停工的損失; b.由于改變計劃或提供的資料不準確,而造成勘察設施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應按實際工作量增加勘察
        (1)違反勘察設計合同的責任
        1)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a.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有關勘察設計院的文件、資料及工作條件等,應承擔由此造成勘察、設計單位停工的損失;
        b.由于改變計劃或提供的資料不準確,而造成勘察設施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應按實際工作量增加勘察設計費用。
        2)勘察設計單位應承包商擔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出勘察設計文件、資料或是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而拖延工期造成損失,除繼續完善勘察設計外,還應減少或免收勘察、設計費,直至賠償損失。
        (2)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責任
        1)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a.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施工場地、施工條件、技術資料、材料、設備、資金等,除將工程日期順延外,還應償付施工單位因此造成停產、窩工的實際損失;
        b.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并賠償施工單位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器設備調遷、材料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C.驗收或撥付工程費超過期限,應償付逾期違約金。
        2)施工單位的責任:
        a.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建設單位有權要求限期無償修理、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工的,應償付逾期違約金;
        b.工程未按規定期限全部竣工的,應償付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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