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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定作人的權利 1)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驗收該工作成果; 2)定作人對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或者減少報酬。給定作人造成其他損失的,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3)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應當向承攬人賠償損失。 (2)
        (1)定作人的權利
        1)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驗收該工作成果;
        2)定作人對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或者減少報酬。給定作人造成其他損失的,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3)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應當向承攬人賠償損失。
        (2)定作人的義務
        1)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按約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其損失;
        3)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5)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當選規定仍不明確的,定作人應當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7)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毀損、滅失發生在定作人受領遲延后的,其風險由定作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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