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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融資租賃合同應承擔哪些責任?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出租人的責任 1)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承租人標的物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未經(jīng)承租人同意擅自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違約行為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出租人未按合同約不定期提供技術服務或因干預承租人購買租賃物,
        (1)出租人的責任
        1)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承租人標的物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未經(jīng)承租人同意擅自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違約行為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出租人未按合同約不定期提供技術服務或因干預承租人購買租賃物,給承租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出租人明知第三人對購買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還購買該標的物給承租人,出租人應付相應的責任。
        (2)承租人的責任
        1)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其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財產(chǎn)損害或人身傷害的,由承租人負相應的責任;
        3)承租人在占有租賃物期間未妥善保管、維修租賃物,使租賃物受損的,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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