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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出租人的權利 1)出租人對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
        (1)出租人的權利
        1)出租人對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出租人對承擔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4)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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