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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銀行發放借款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借款按計劃 借款合同具有國家計劃性。我們國家的借款是有計劃的,它是根據國家財力、物力的實際情況,制訂借款的范圍、借款的期限和借款的數量的。國家根據總體規劃確定其資金的流向和借款的重點。對申請借款的企業,銀行還要進行必要的審查。借款主要用于企業臨時
        (1)借款按計劃
        借款合同具有國家計劃性。我們國家的借款是有計劃的,它是根據國家財力、物力的實際情況,制訂借款的范圍、借款的期限和借款的數量的。國家根據總體規劃確定其資金的流向和借款的重點。對申請借款的企業,銀行還要進行必要的審查。借款主要用于企業臨時性和季節性的資金周轉。企業要把借款用于購買必須的原材料、設備和其它適用、適銷的物資。在生產銷售產品后,應及時償還借款。
        (2)有物資保證
        借款要有物資保證。是指貸款的發放、使用和歸還要與借款方的借款用于生產經營所需要的物資流通相結合,借款額度的增減與物資儲備相適應。這是保證貸款按期歸還,實現國家信貸計劃平衡的必要條件。
        (3)按期歸還
        借款方按合同規定應及時歸還貸款,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如到期不能歸還,履違約行為,應承擔其違約責任。貸款方對不能及時歸還貸款,可依據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給予加收利息、停止新貸款、扣收延付賠償金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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