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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變更或轉讓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合同不因一方當事人發(fā)生合并、分立而變更或轉讓。《合同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義務
        (1)合同不因一方當事人發(fā)生合并、分立而變更或轉讓。《合同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例如:某革制品廠,按合同規(guī)定及時供給某自行車座廠車座皮一萬個,共計2萬元。某革制品廠多次催要貨款,而該自行車座廠都不予理睬,后來,某革制品廠得知:該自行車座廠因負債累累,當地政府已決定把自行車座廠全部資產交給橡膠廠接收,并且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合并登記手續(xù)。在這種情況下,某革制品廠經與對方協(xié)商同意,并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申請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在案件調查審理后認為,革制品廠與原自行車座廠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自行車座廠收貨后,未及時付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現(xiàn)橡膠廠已與原自行車座廠合并,其債務應由橡膠廠償還,××仲裁委員會三次通知橡膠廠到庭參加仲裁,而橡膠廠拒絕出庭,××仲裁委員會根據有關規(guī)定,缺席裁決?quot;橡膠廠付給革制品廠車座皮款2萬元,并償付逾期違約金1000元"。
        (2)當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辦人的變動,不能成為變更或轉讓合同的理由。在當前企業(yè)法律素質較低的情況下,經常發(fā)生這樣的情況:×新上任的廠長、經理,上臺第一件事宣布,"以前的債權、債務本人一律不負責!從今天開始從打鼓另開張……"這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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