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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只要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同意,就可以變更或轉讓合同。 這里應注意的是,有兩個必備條件: ①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單方面是不行的; ②是限制性條件,就是不能因變更或轉讓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
        (1)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只要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同意,就可以變更或轉讓合同。
        這里應注意的是,有兩個必備條件:
        ①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單方面是不行的;
        ②是限制性條件,就是不能因變更或轉讓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時,允許變更或轉讓合同。這主要是指:發生地震、臺風、水災、雷擊、國家計劃調整、事故等。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允許變更或轉讓合同。如:認為"不必要":主要是指由于對方的違約行為,使守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已經無法達到原來簽約的預期目的,在生產經營上已經變得沒有意義,甚至可能會受到更大損失,(如:商業企業與生產企業間簽訂的季節性商品買賣合同夏令時裝,由于生產企業延遲交貨,錯過銷售旺季,已使商業企業應得的利潤受到損失,如果再繼續履行合同會損失更大,--倉庫保管,貸款利息等。所以,合同如繼續履行已成為不必要。這時的責任方應是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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