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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履行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里講的中止,是指暫時停止,而不是永遠終止履行合同,為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①當事人一方必須有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能無根據地懷疑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無確切證據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如:特定的標的已經滅失或轉移、對方喪失清償能力、對方所屬國家因發生戰爭或政府實行封鎖禁運等,都有可能成為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
        ②一旦對方提供了適當履行擔保時,暫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就應繼續履行合同。適當擔保,是指銀行或其他擔保人擔保,給付履約保證金(定金),抵押擔保等。當對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擔保時,即可認為是"適當擔保",中止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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