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id="8aumu"></ul>
  • <strike id="8aumu"></strike>
  • <ul id="8aumu"></ul>
    VIP標識 上網做生意,首選VIP會員| 設為首頁| 加入桌面| | 手機版| RSS訂閱
    食品伙伴網服務號
     
    當前位置: 首頁 » 食品專題 » 藥品使用常識 » 正文

    什么是藥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和曾用名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4-09
    通用名,指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已經作為藥品通用名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

      商品名,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特定企業使用的商品名稱。曾用名,指屬原地方標準采用的名稱,因原有名稱不符合命名原則等原因而改為現今的通用名,那個曾使用過的名稱即稱為曾用名。

      曾用名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例如:商品名為泰諾林的解熱鎮痛藥,其主要成份的通用名為對乙酰氨基酚,曾用名為撲熱息痛。

     
    [ 網刊訂閱 ]  [ 食品專題搜索 ]  [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關閉窗口 ] [ 返回頂部 ]

     

     
    推薦圖文
    推薦食品專題
    點擊排行
     
     
    Processed in 0.015 second(s), 18 queries, Memory 0.8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