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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管理工作指南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1-22

     一、 設立新公司

      (一) 設立條件:

      1、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申請人應當是與進出口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有關、并有穩定貨源的單位。符合以上條件的投資者應當在申請項目中占大股。

      2、 國際 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壟斷職能的單位申請投資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承運人以及其他可能對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構成不公平競爭的企業不得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3、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三)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4、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營業條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業務人員,取得通過外經貿部資格考試頒發的資格證書;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自有房屋、場地須提供產權證明;租賃房屋、場地,須提供租賃契約;

      (三)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一定數量的電話、傳真、計算機、短途運輸工具、裝卸設備、包裝設備等;

      (四)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是指在本地區進出口貨物運量較大,貨運代理行業具備進一步發展的條件和潛力,并且申報企業可以攬收到足夠的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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