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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效力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1-19

      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將分區段的不同方式的運輸聯合起來為承運人履行承運義務的運輸合同。

      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效力體現在:

      1.承運人權利和義務由多式聯運經營人享有,多式聯運之承運人之間的內部責任劃分約定,不得對抗托運人。

      2.支付費用的總括性。托運人將全程不同運送設備的運費一次性支付多式聯運經營人,并取得多式聯運單據。多式聯運單據分可轉讓和不可轉讓兩種。

      3.對于聯合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滅失或毀損的賠償責任以及賠償數額,首先適用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國際公約的規定;發生損害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賠償責任,承運人之間的內部責任依約定或法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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