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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應履行的義務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1-19

    依《合同法》規定,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應履行如下的義務:

      一、存貨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數量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的方式和支付地點向倉儲人交付合同約定的運費、修繕費、保險費、轉倉費、倉儲費等費用;

      二、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倉儲物并及時入庫;

      三、需包裝的物品,應將其妥善包裝;

      四、向倉儲保管人提供有關倉儲物驗收的資料;

      五、倉儲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變質物品,存貨人應說明其性質,并提供相關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按期提取倉儲物;如果因延遲提取,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合同法》規定,倉儲合同中,倉儲保管人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向存貨人交付倉單;

      二、保管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應具備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按合同約定對倉儲物進行檢查驗收;

      四、按合同約定,妥善保管倉儲物;發現倉儲物有不安全因素時應及時通知存貨人,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存貨人的損失,這種情況包括:1、發現變質或損壞;2、第三人對倉儲物主張權利而起訴訟扣押;3、倉儲物數量發生變化;4、倉儲物發生失效期等。

      五、接受存貨人的要求,允許對倉儲物進行檢查或提取樣品;

      六、到期返還倉儲物。倉儲物約定的保管時間未到,存貨人有權提前要求倉儲保管人返還倉儲物,倉儲人不能拒絕,但可以要求存貨人支付賠償費。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確定保管期限,六個月后,倉儲保管人在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前提下,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提取倉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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