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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糾紛與訴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1-18

    1、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能否適用于物流貨損糾紛?

    答: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指發生海難事故,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時,依法將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內的賠償制度。對于物流經營人來說,在物流作業過程中能否適用責任限制或謂利益相關。事實上,只要是貨損紛紛發生在國際海運階段(不包括國內海上運輸),或是物流作業通過集裝箱多式聯運來完成的,且聯運的某一階段包括國際海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就適用于物流經營人。

    2、違反物流合同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答:對于貨物利益方來說,在物流經營人違反合同時,可能的補救措施有以下幾種:

    (1)造成貨損或貨物滅失的,向保險公司索賠,再由保險行使代位求償權向責任人追償;

    (2)依物流合同向物流經營人提出賠償請求,再由物流經營人向責任人追償;

    (3)直接訂立物流作業分合同的,依分合同向實際履行人追償;

    (4)以侵權為由向沒有合同關系的責任人提出賠償請求。

    3、跨國物流過程中如何盡量適用我國的法律?

    答:一個合同適用于哪一國的法律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連結點。在物流合同中,確定合同適用法律的因素有合同訂立地點、合同履行地點、貨損或貨物滅失的發生地點以及當事人的選擇等。在上述諸因素中,貨損或貨物滅失地點很難通過法律上的技術性處理而予以改變。要讓物流合同盡是適用我國法律,最好讓合同在我國簽訂、履行地點可以約定時合同中約定履行地點在中國。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在合同中約定適用中國法律,由中國法院管轄。

    4、 貨損或貨物滅失發生于不同的區段時,如何確定管轄的法院與適用的法律?

    答:在物流過程中發生貨損或貨物滅失時,如果合同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一個法律管轄和適用哪一國的法律管轄的,在沒有違背強行法的情況下,按約定辦。如果訂有有效仲裁條款的,但按仲裁條款的約定辦。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確定貨損或貨物滅失發生的責任期間的,則由調整該期間的法律確定管轄法院和適用的法律,一般為貨損發生地法院及法律。不能確定貨損或貨物滅失發生的責任期間的,則按多式聯運法律規定.

    5、 物流訴訟受哪些法院管轄?

    答:在物流作業過程中發生法律糾紛時,以下法院可能有管轄權:

    (1)普通法院。在物流作業過程中,糾紛發生的原因不在海運、鐵路運輸期間產生,一般由普通法院管轄;

    (2)海事法院。如果物流作業過程中貨損或貨物滅失發生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則根據《海事物流訴訟程序法》應由海事法院管轄。

    (3)鐵路法院。如果貨損或貨物滅失發生于鐵路企業作業過程中則有可能有鐵路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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