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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體選擇(group selection)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10-11
      一個種群如能分割為彼此不相同的小群,則自然選擇就可能在各小群之間發生,這樣的選擇稱為群體選擇。例如,許多鳥類有領域性行為,對入侵其領域的同種其他個體發起攻擊,從而使種群分為不同社群等級的小群,這樣有利于把種群密度調節到最適水平。領域性行為在進化過程中是通過群體選擇而發展起來的。如小群由親緣個體組成,則出現親緣選擇。親緣選擇多與利他行為有關。達爾文所指的自然選擇通常指個體選擇。個體選擇論者認為,在自然選擇過程中,基因都是自私的,因此沒有親緣和群體選擇的可能。其后,哈密頓(W.Hamilton)等提出廣義適合度概念。廣義適合度是指包括個體的適合度及其有親緣關系個體的適合度,又稱總適合度,他并把利他主義和自私基因結合起來,即基因總是自私的,但由自私基因所決定的行為(表現型)可以是利他或利己的。利他行為在自然選擇過程中的作用是:作出犧牲的個體,借助于自己近親的努力,對未來世代的遺傳作出了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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