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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癔癥性精神障礙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8-26

      由于明顯的心理因素,如生活事件,內心沖突或強烈的情緒體驗,暗示等引起。臨床主要表現為意識狀態改變、情緒暴發、遺忘、身體障礙等。其癥狀表現可具有做作、夸大和富有情感色彩等特點,可因暗示誘發或消失;有反復發作傾向。多認為文化落后地區患病率較高,發病年齡多在16-35歲之間,少數病人超過40歲女性多于男性。心理暗示治療效果好。

    臨床表現
      1.意識朦朧,可有神游癥狀。 2.情感暴發; 3.遺忘; 4.神鬼附體,多重人格。

    診斷依據
      1.有心理社會因素作為誘因; 2.臨床表現為意識范圍狹窄、情緒發泄,階段性遺忘、鬼神附體、多種人格或其他癔癥特征的精神障礙。 3.妨礙社會功能; 4.起病急,過去有類似發作史; 5.有充分根據排除器質性病變。

    治療原則
      1.遠離心理刺激源; 2.解釋支持性心理治療; 3.暗示及催眠治療; 4.藥物控制興奮躁動。

    用藥原則
      1.患者急性興奮躁動,以肌注及靜注安定或氯丙嗪控制。 2.病情控制后可口服鎮靜催眠藥。 3.情緒穩定后,須進行充分的心理治療,以疏泄其情緒為主。

    輔助檢查
      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如癲癇、多發性硬化、肝豆狀核變性、顱內占位性病變等;以及某些軀體疾病均可誤診為癔癥。故臨床上需作充分的鑒別思考,同時作有關檢查排除器質性疾病。

    療效評價
      1.基愈:精神障礙和軀體癥狀消失。 2.好轉:精神障礙和軀體癥狀基本緩解。 3.未愈:精神障礙和軀體癥狀基本無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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