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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伙伴網服務號
     

    委托檢驗協議對企業和檢驗機構分別具有什么約束力?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5-31
        委托檢驗協議,是指企業與檢驗機構就有關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簽訂的書面合同。該合同和檢驗機構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委托檢驗協議對企業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第一,如實向檢驗機構提供所需生產情況;檢驗工作需要企業協助的,應當依約提供協助。如:提交檢驗用樣品或其他有關資料。第二,及時接受檢驗結果;第三,如約支付檢驗費;第四,因企業原因中途變更委托造成檢驗機構損失的,賠償損失。
        委托檢驗協議對檢驗機構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第一,嚴格按照協議約定的標的、數量和期限要求完成檢驗工作,交付檢驗報告。第二,自主完成工作,不得將企業委托的檢驗工作轉交其他單位完成。第三,嚴格保守委托人的企業商業秘密和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第四,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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