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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已經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廠衛生注冊登記證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5-31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規定,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納入本辦法管理。已獲得入境檢驗檢疫頒發的《出口食品廠衛生注冊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評審的企業加工的食品全部銷往境外,不在國內市場銷售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也不需要按照《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如果這些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則需要按照《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接受監督管理。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不搞重復檢查。也就是說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對這些企業實施定期監督檢查、年度審查和換證審查的時候,如果企業能夠提供同一時期、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合格的有關材料,并且監督檢查的內容一致時,則不應再進行重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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