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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伙伴網服務號
     

    對為食品生產企業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應當如何處理?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5-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法律所規定禁止生產的產品、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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