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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規出具檢驗報告的檢驗機構如何處理?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5-31
          檢驗機構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應當做到科學、公正、廉潔、高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不得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該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若檢驗機構出具檢驗結果或證明不實的,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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