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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檢驗機構違法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如何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5-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法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上述所列行為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收入1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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