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id="8aumu"></ul>
  • <strike id="8aumu"></strike>
  • <ul id="8aumu"></ul>
    VIP標識 上網做生意,首選VIP會員| 設為首頁| 加入桌面| | 手機版| RSS訂閱
    食品伙伴網服務號
     

    食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時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5-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產品標識不符合該法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該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關于限制使用的產品,沒有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第(五)項關于食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企業的出產產品沒有加印(帖)QS標志的,視為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整改。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照該辦法要求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
        《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必須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食品標簽通用標準》(GB 7718)、《飲料酒標簽標準》(GB 10344)、《特殊營養食品標簽》(GB13432)的規定,食品標簽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預包裝不得出廠和銷售。該規定對不符合上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詳細的處理規定。
     
    [ 網刊訂閱 ]  [ 食品專題搜索 ]  [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關閉窗口 ] [ 返回頂部 ]

     

     
    推薦圖文
    推薦食品專題
    點擊排行
     
     
    Processed in 0.272 second(s), 425 queries, Memory 1.8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