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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藥混用注意五點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8-29  來源:山東農業信息網
    核心提示:(1)農藥混合后不應發生不良的化學和物理變化。如藥劑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壞,懸浮液不產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現象,即可混合使用。
     (1)農藥混合后不應發生不良的化學和物理變化。如藥劑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壞,懸浮液不產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現象,即可混合使用。

      (2)要明確農藥混合使用的目的,不能為混用而混用。農藥混合使用上要應達到增效、兼治和擴大防治范圍的目的。如不能達到上述的目的,就不應混用。否則就會造成浪費,收不到應有的效果,甚至還會造成藥害。

      (3)藥劑混合后,應該是提高了混合藥液的藥效,至少不應降低藥效,也就是說,混配后要增效。

      (4)藥劑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來的毒性,也就是說不能增毒。

      (5)混合后的混合藥液(藥粉),對作物不應出現藥害現象,如出現藥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編輯: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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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農藥 混用 注意 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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