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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機水產品生產相關技術要求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04-07
        近幾年來,國內外以生態友好和環境友好技術為主要特征的有機農業發展迅速。同時,隨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有機產品標準的出臺,有機產品生產在我國將成為一個新興產業。有機水產品的生產作為一個新興產業新的生產理念,對于大多數水產養殖企業,也許了解不多。現就國家對有機水產品的相關規定做一簡述,以饗讀者。

      1 養殖場所的要求
      養殖場所應當考慮到維持養殖場的水生生態環境和周圍水生、陸生生態系統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樣性。有機水產養殖應不受污染源和常規水產養殖場的不利影響。

      2 養殖水質
      有機水產養殖場所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

      3 餌料
      有機水產投喂的餌料必須是有機的,野生的或認證機構認可的。
      禁止將下列物質添加到餌料中或以任何方式投喂水生生物:
      1)合成的促生長劑;
      2)合成的誘食劑;
      3)合成的抗氧化劑和防腐劑;
      4)合成色素;
      5)非蛋白氮;
      6)與養殖對象同科的生物及制品;
      7)經化學溶劑提取的餌料;
      8)化學提取的純氨基酸;
      9)轉基因生物或其產品。

      4 繁殖
      應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為特點,減少對它們的干擾。提倡自然繁殖,限制采用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禁止使用三倍體、孤雌繁殖和基因工程等技術繁殖水生生物。

      5 魚病防治
      允許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茶籽餅和高錳酸鉀對養殖水體和池塘消毒。
      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學合成的抗寄生蟲藥或其它化學合成的漁藥。
      在預防措施和天然藥物治療無效的情況下,允許對水生生物使用常規漁藥,在進行常規藥物治療時,必須對患病生物采取隔離措施。
      使用過常規藥物的水生生物必須經過所使用藥物的2個停藥期后才能被繼續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當有發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不能通過其它管理技術進行控制,或國家法律有規定時,可為水生生物接種疫苗,但不允許使用轉基因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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