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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管理辦法》的通知(云食藥監食監〔2016〕14號)【2016-08-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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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2016-07-27 14:08:47  來源: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2978
    核心提示:《云南省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法制辦規范性文件登記、公告、備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發布單位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云食藥監食監〔2016〕14號
    發布日期 2016-07-07 生效日期 2016-08-0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2021-07-31
    屬性 規范性文件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yp.yn.gov.cn/Websitemgr/NewsView.aspx?ID=28a4ad7a-bb87-4f2f-b4aa-88f6355e01e3
    各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法制辦規范性文件登記、公告、備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7月7日
     
      聯系人:喻道虎
     
      聯系電話(傳真):0871-68571602
     
      電子郵箱:88285282@qq.com
     
      云南省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生產企業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確保食品生產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企業實施食品質量安全授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管理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將本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權力進行書面授權,由被授權人負責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承擔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條 食品質量安全被授權人稱為食品質量安全總監,是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最高管理者和直接責任人,負責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對企業食品質量安全具有否決權。
     
      第六條 企業對食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承擔企業食品安全責任,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食品質量安全授權行為而變化或者免除。
     
      第七條 食品類別單一的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滿足本辦法規定的食品質量安全總監條件,可以兼任食品質量安全總監,但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生產食品類別較多的食品生產企業、跨地區(區域)食品生產企業(集團),可以根據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需要,按食品類別授權或按區域授權,但必須明確各食品質量安全總監的職責。
     
      第九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授權管理工作;各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轄區內的企業實施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企業實施本辦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條 食品質量安全總監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敬業守法、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具備良好的組織、溝通協調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專及以上學歷,有5年以上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經驗且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
     
      (三)參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四)無違反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不良個人記錄;
     
      (五)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員工,且無有礙食品安全的傳染性疾病;
     
      (六)熟悉企業生產工藝和標準,具備指導或者監督企業各部門按規定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專業技能,有能力對食品生產加工和質量安全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
     
      (七)熟悉并正確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被授權人自愿的前提下,與其簽定《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書》,任命其為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總監。在《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書》簽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登記表》,報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企業報送的材料包括:《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書》《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授權登記表》,被授權人學歷證明、技術職稱證明、身份證明、工作經歷和培訓合格證明等。
     
      第十二條 食品質量安全總監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和完善企業的質量安全制度、監管措施及發展規劃;
     
      (二)完善食品質量安全組織機構,規劃食品質量安全工作所需的人力、技術等資源;
     
      (三)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其在企業的執行,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負責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1.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3.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4.運輸和交付控制。
     
      (五)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食品質量安全保障人員的上崗培訓和在職培訓;
     
      (六)審核和批準產品配方、生產工藝、過程控制等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技術文件、方案和規范;
     
      (七)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
     
      (八)組織處理食品質量安全有關投訴、舉報;
     
      (九)負責產品召回的批準和處置,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情況;
     
      (十)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監督執法工作,代表企業接受調查,確認相關事實證據;
     
      (十一)企業發生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時,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直接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十二)企業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食品質量安全總監應加強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等知識的學習,不斷提升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能力。積極參加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內部食品質量安全授權管理相關制度及檔案,應當以書面文件形式明確食品質量安全總監的職責。檔案應當包括有關授權文件和食品質量安全總監的質量管理實施情況等內容,應當真實記錄相關情況,不得更改、銷毀,保存時間不少于5年,并接受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五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總監檔案,全面記錄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總監的學歷、資格、職稱、培訓、授權、備案、履行職務情況等。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總監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督促食品質量安全總監認真履行職責,為食品質量安全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確保其在履行職責時不受企業內部因素的干擾。
     
      第十七條 食品質量安全總監應對自己的履職情況定期進行自查,企業應對食品質量安全總監的履職情況在其自查基礎上進行檢查,發現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企業應另行確定食品質量安全總監。
     
      第十八條 企業變更食品質量安全總監,企業和原食品質量安全總監均應書面說明變更的原因,并于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應與食品質量安全總監重新簽定授權書,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總監在履行職責中因受到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干擾不能按規定履行職責,應主動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總監報告后應當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一條 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總監未依法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責成企業另行確定食品質量安全總監;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食品質量安全總監的法律責任:
     
      (一)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的;
     
      (二)發生較大及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風險監測、風險評估、事故調查處理的;
     
      (四)采取欺騙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
     
      (五)企業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六)其他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規及規章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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