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制度(試行)》,已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5日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實現監督管理網格化、規范化、痕跡化、制度化。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自治區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巡查,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是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依法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四條 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堅持屬地負責、分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突出監督管理重點,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要注重實效,消除隱患,防范風險,切實履行好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全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巡查進行指導和監督,必要時直接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
地、州、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導本轄區內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日常巡查工作,開展巡查、考核。
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制定巡查計劃,承擔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或委托的其他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對象包括自治區境內所有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八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頻次依照年度量化分級等級來確定。
(一)對已做出年度等級評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巡查頻次為: A級(優秀)單位每年不少于1次;B級(良好)單位每年不少于2次;C級(一般)單位每年不少于4次。
(二)對未確定量化分級動態等級、新辦《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巡查頻次依照年度等級C級(一般)執行。
(三)對本年度有違法違規記錄被依法查處的、責令限期整改的、兩年內在C級(一般)的餐飲服務單位,在原有巡查頻次基數上,每年增加不少于4次的巡查頻次。
第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巡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參加,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填寫《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巡查記錄表》(附件1),并經雙方核實簽字確認后歸檔。被檢查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拒絕簽字的,應當注明事由和相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信息。
第十條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管理巡查情況、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巡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食品安全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從業人員管理和個人衛生情況;
(四)食品及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執行情況;
(五)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
(六)食品及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等貯存情況;
(七)餐飲加工制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八)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九)食品添加劑“五專”(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管理情況;
(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及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
(二)責令整改的,應對整改情況進行追蹤檢查;
(三)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依規查處;
(四)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管理巡查記錄中載明;
(五)發現的問題及查處情況,應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十三條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及其可能滅失的有關證據材料,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問題食品要立即封存抽樣,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 日常監督管理巡查人員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遵守廉政紀律,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妨礙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將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工作情況作為年終考核評價、監管人員評先評優依據。
地(州、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對上年度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填寫《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巡查年度匯總表》(附件2),一同報送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