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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舊強制性標準如何執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12-12
    核心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但是有這樣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但是有這樣的問題,這里寫的“強制性標準”是說的生產時的現行有效標準,還是說即時的現行有效標準。比如:產品在新的強制性標準實施前生產的,且符合當時的強制性標準,在新標準實施后,能否繼續銷售或提供。如某白酒產品在2012年3月生產,執行當時現行有效的強制性標準GB 2757-1981,其鉛的檢驗結果為0.82mg/L,符合小于等于1.0mg/L的標準限量要求。但是目前的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白酒產品鉛的限量要求為小于等于0.5mg/L。請問該產品現在是否還可以繼續銷售或提供。



    按照《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提到的強制性標準指的是現行有效的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新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后,原強制性國家標準同時廢止。也就是說,新強制性標準實施后,意味著原強制性標準就廢止了,不再是現行有效標準。新發布的強制性標準都給予了一定的實施過渡期,之所以設定過渡期,既是為企業開展技術改造、順利過渡到生產(或提供)滿足新標準的產品(或服務)留出時間,也是為消化已經上市的產品留出時間。因此,新強制性標準實施后,不符合新標準要求的產品,不能再生產、銷售、進口。對于食品安全類標準的實施是否有特殊規定,請咨詢國家衛生健康委。(回復部門:標準技術管理司)



    文章(文字)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編輯: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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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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