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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員是否可以兼任技術負責人?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12-01
    核心提示: 問:一、依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21),申請甲類B2級(RD6項目:氣瓶),按照附件D “甲類檢驗機構和
     問:

    一、依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21),申請甲類B2級(RD6項目:氣瓶),按照附件D “甲類檢驗機構和丙類檢驗機構核準條件”,D1.2.1:(1)技術負責人,申請甲類機構B2級,應當有相應檢驗員資格不少于4年;(2)質量負責人,申請甲類機構B2級,應當有相應檢驗員資格不少于4年;(3)責任師,申請甲類機構B2級,應當有相應檢驗員資格不少于4年。按照附件db “甲類檢驗機構定期檢驗項目人員及檢驗設備要求”,序號9 RD6:“氣瓶定期檢驗員4名,且各品種氣瓶定期檢驗員分別不少于2名”。

     

    二、請問,氣瓶定期檢驗員是否可以同時擔任: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責任師?舉例,現申請無縫氣瓶一個品種的氣瓶定期檢驗,是需要有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責任師,再加上4名氣瓶定期檢驗員,共需7名具有氣瓶檢驗員資格人員。還是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責任師也可以同時擔任氣瓶檢驗員,共需4名氣瓶定期檢驗員即符合要求了呢?

     

     

    答:

    您好!關鍵崗位人員可以由檢驗人員擔任,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不得兼任責任師。

     

     

    回復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時間:2022-09

    編輯: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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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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